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新闻,索要 “合作费”?这不是合作是犯罪!
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新闻,借机索要 “公关费、合作费”?这不是合作,而是犯罪!

在流量为王的自媒体时代,有些账号却剑走偏锋,把“发布负面信息”当成敛财工具——先给企业贴“负面标签”,再以删帖为要挟,索要“合作费、公关费”。很多企业为了平息风波,会选择忍气吞声交钱了事,但这种行为不是合作,而是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黄某洪与韩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天津某生物工程公司、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等21家民营企业负面信息。后黄某洪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则拒绝删帖且将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合作费、公关费”,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6万元。
期间,为方便实施敲诈勒索及收取勒索款,黄某洪还申请成立了某文化传媒公司,并以某该公司名义与部分被害企业签订了所谓的“商务合作协议”。吕某婷明知黄某洪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某洪收取款项共计12万元。
2024年3月11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
黄某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吕某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5-04-1-229-001)
法律分析:
1、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2、以发布负面内容相要挟索取钱财,为何直接定敲诈勒索?
针对该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账号截图、发布、转载的涉案负面信息等,认定黄某洪在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前即已产生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故而,对黄某洪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利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企业负面信息,进而勒索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3、信息真实与否,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不影响。“网络信息”,既包括真实信息,也包括虚假信息。无论信息真实与否,只要行为人表达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而被害人感受到威胁、要挟,基于被迫交付财物的,即可依法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律师提醒:
很多企业担心负面信息扩散影响经营,会选择“花钱消灾”,但这种做法只会让不法分子更加嚣张。正确的做法是:第一,保存好所有证据,包括负面信息截图、对方的威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第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维护自身合法声誉。
来源: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