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不注意这些,可能会有大麻烦!
大家都知道,购买保险时,都有一个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听到、看到的保险拒赔案例,很大一部分都是未如实告知导致的。因此,如实告知非常重要,为避免理赔纠纷,米妈跟大家一起聊聊有关健康告知的问题。
01
什么是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就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一般包括健康状况、财务状况、职业类别等。
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要知道我们的基本情况,为了节省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老实交代啦~
当然要本着诚信的原则,咋不能做骗子的对不对,不然就是骗保了哦。
如实告知的形式有两种: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我国现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海上保险除外。
询问告知就是问到才说,没问到就不用说啦
如在健康告知中,健康告知中没有问到的问题,不用回答;
未确诊或者自己根本不知道身体有问题的情况,不算不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我们投保人应尽的义务,若是我们没有履行好这项义务,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解除合同,若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也不退还已交的保费。真是白交钱了呀!
银保监会已经就“如实告知”给大家提供了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02
如实告知的对象很重要
米妈的朋友小婷去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险,她在投保时将自己得了糖尿病的情况告诉了该保险公司的销售员李某,但李某并未在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进行填写。今年小婷不幸患病住院做了个小手术,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被拒赔,保险公司说小婷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属于骗保行为。小婷认为她已经把情况说给保险代理人李某,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是李某不承认,认为小婷并没有告诉其病情,还在投保书上签了名,自己并没有责任。小婷真是百口莫辩,又苦于无力自证清白。
像米妈朋友这种情形,就真的要注意了,我们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如实告知给“谁”也非常重要。
对于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没有规定采用何种方式告知,从理论上来说,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均可。
书面形式就是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回签订一份保险合同,里面会包括健康告知的内容,我们如实告知即可。
口头形式就是告诉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即可视为向保险公司作了告知。
若是在保险代理人购买的保险,一般大家都不太想看冗长复杂的合同,贪图方便直接向保险代理人告知,这就可能导致后续的麻烦。
若是保险代理人为了业绩,向公司隐瞒了真实的情况,理赔的时候不承认,这对我们就相当不利,想要维权也是困难重重的。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在投保书上进行书面告知,并保留口头告知证据,避免保险代理人隐瞒、篡改告知情况,才能保护自身利益。
03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你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其中有这样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项,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原文如下:
单凭这句话,就有点断章取义之嫌,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的前提是“如实告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就是如实告知,若是没有履行这个原则,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被投保人隐患病,依然隐瞒病情进行投保),即使已经超过了两年,还是可以依据条款拒赔。
在现实操作中,只要投保人并非有意隐瞒健康状况,发生风险时,还是有赔付的实例的。
只是可能要到法院起诉,法院会看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以及病情去考虑。
米妈还是建议朋友们投保的时候要进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算过了两年再理赔打官司也非常麻烦,也不一定能成功。
04
没有如实告知的补救方法:补充告知
很多朋友买保险时,由于听信了保险代理人的建议,或许疏忽,一些健康状况没有如实告知,现在看了这篇文,才意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就有一个补救方式:补充告知
补充告知很好理解,就是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现在担心理赔会有问题,向保险公司做一个补充告知。
补充告知通常会有三种结果:
原保险合同原条件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补充的内容不足以影响原核保结论。
原保险合同附加条件继续有效,也就说补充告知的内容已经影响到了原核保结论,但还不至于拒保,这个时候核保员会做出加费、除外等处理结果。
原保险合同解除,表明告知的异常不在可保范围内。
合同解除,已交的保费怎么办?
保险法第十六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不退还保费;因过失的话,退还已交保费。
米妈总结
如实告知,就是对自己负责,买保险就是买安心买保障,若是理赔的时候各种纠纷或者直接拒保,我们投保的意义何在?
如实告知不能只口头告知保险代理人,若是个不守信用的,吃亏的还是自己。保险点,书面告知最好。
若掉以轻心,并没有如实告知,要尽快进行补充告知,无论结果如何,都比理赔时扯皮好。
希望文章对你有用,跟着米妈聊保险,选保路上不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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