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上百份判决书,隐瞒告知打官司也不赔了
日常咨询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如果我有xxx病,不告知的话,以后能赔么?还有很贴心的小伙伴说:你悄咪咪跟我说,我不会说出去的。……我谢谢保宝们咧,你说出去也没啥事……但是!为啥不如实告知呢?平时我们总强调,一定要如实告知,不然后续出险拒赔的可能性非常大。没有亲眼目睹的案件判决文书,总有人说我吓唬人。不吹不黑,不带节奏。今天咱们不讨论道德风险的问题,仅以法院真实判决案例,来跟大家说说未如实告知的后果。(所有案例都可以在中国文书网上查询原文。)
不如告知的几种后果平时你们咨询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标准回答都是这样的:如果不告知的情况,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那么后续出险的话,直接拒赔。依据来自《保险法》第 16 条第 2 款: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这三种情况:第一种,如果你未如实告知的异常项目恰好与出险疾病无关,有可能顺利理赔。比如老王投保前有甲状腺结节,但未如实告知。后来因为心脏病出险了,而他投保之前心脏没有什么异常。那么最后有可能会顺利理赔。第二种,协商后理赔,也就是通融理赔。出险后,在做理赔调查时,突然发现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的项目。虽然按条款不会理赔,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和和气气,双方有商有量。最后敲定了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数额,理赔,结案。皆大欢喜。这种情况,怎么说呢,玩过骰子的应该都知道,想要赢靠的是心理战术。不同公司、不同投保人、不同商量技巧,最终可能获得的金额都不一样。第三种,就是第二种没商量好,谈崩了,那就只能打官司解决。这些因为不如实告知,而闹上法庭的理赔纠纷呢,有的最后判赔了,有的没判赔;没判赔的,有的认了,有的继续上诉,上诉后有的赔了,有的依然没赔。我在中国文书网上,整理了一些纠纷案例,分别对应不同的情况,大家可以对应参考,免得总有人说我吓唬人。
没有无缘无故的拒赔
因不如实告知导致的纠纷,大致可以分这几类:1、故意未如实告知的
[(2019)湘民申2843号]
投保:2014年12月22日,颜某投保某重疾险 ,保额15万。
出险:2017年,颜某因确诊“肾终末期尿毒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赔。同时保险公司终止合同,并退还已交保费。
判决:法院一审二审后,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这个案子还挺典型的,不仅涉及到“故意未如实告知”,还牵扯到两年不可抗辩。非常值得拉出来详细说说。颜某2013年就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期间一直在进行护肾及降血糖治疗。2014年12月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病情。保单生效3天后,颜某就被诊断为肾终末期疾病尿毒症。期间先后七次住院治疗,但均未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直到缴纳了第三年保费之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遭到拒赔之后,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为由,向法院申请理赔支持。法院在审理之后,判断投保人主观恶意明显。并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驳回“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的主张,支持保险公司拒赔。颜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支持拒赔。并由颜某承担一审二审2338元+3300元=5638元诉讼费用。很多人都以为,只要熬过两年,既往疾病导致的出险,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保险公司就一定得赔付。但是两年不可抗辩不是尚方宝剑。如果在等待期出现某种重大疾病,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即使熬过了两年,也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而在日常我们和核赔老师的交流中,我们也总结出这样的经验:在实际操作中,被认定为故意未告知的,通常都有类似这样的细节:“曾住院治疗”、“刚出院就投保”或“正在治疗中”等情况。并且,只要被认定为故意隐瞒,不管隐瞒的异常情况是否与出险事故有关联,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就算打官司,也几乎没有赢的可能性。2、重大过失导致未如实告知的
[(2019)沪0106民初29615号]
投保:2017年5月9日,张某投保某重疾险,保额29万元。
出险:2019年4月,张某因确诊 “左肺原位癌” ,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赔。
判决:法院审理后,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这个案子在判决的时候,争议还是比较多的。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是因为查出张某在投保前,曾因肺部不适多次去医院就医,且留下两次CT提示为“左肺上叶磨玻璃密度小结节影”(肺结节的一种),但在投保时张某却未告知该异常。法院在核查之后,认为张某对肺部症状的询问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未如实告知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6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赔,但退还保费。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未告知的肺结节,与出险的肺癌有直接关联,判保险公司拒赔。并由张某承担1587.5元的诉讼费用。
这俩案例,都是未告知的异常状况,与后来出险的疾病有直接关系。如果与出险疾病无关呢?能不能赔呢?我们再来看下一个案例。 3、未如实告知与出险无关
[(2019)吉08民终1236号]
投保:2017年12月18日,随某投保了某重疾险,保额5万。
出险:2018年12月10日,随某确诊甲状腺癌。2019年3月14日,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赔。
判决:法院一审二审后,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这个案子中,为什么随某会被拒赔呢?原来,随某在投保前的2016年1月17日,曾因“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否认“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的健康告知问询,直接投保。存在恶意隐瞒告知。虽然“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与后续出险的甲状腺癌,没有关联。但因为这款重疾险,对于“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的客户,是直接拒保的。经过两次审判,法院虽然从医学上调查得知:“甲状腺癌”与“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仍认为随某未如实告知,支持保险公司拒赔。这一类纠纷因为存在的争议比较大,现实操作中,也并不是拒保,也有的赔了。为此 ,我们也和多家保险公司的核保老师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查阅了大量判决案例之后,总结出两种观点:1)难以界定是否“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的比如上述案件中的随某,未如实告知“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很难判定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因为作为非医学人员,面对专业术语繁多的健康告知,的确很难判断是否涉及所问询的事项。但因未如实告知的异常,对投保时的核保结论有直接影响的,最终就有可能被拒赔。2)不能定论未告知是否与出险有直接关系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就一切皆有可能了。主要看主审法官如何界定,有可能赔,也可能不赔。我找了两个案件为例,都是未告知乳腺结节,最后出险乳腺癌。案件A:[(2020)湘06民终1213号]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乳腺结节是成年女性乳腺常见疾病,并不会必然导致乳腺癌的发生。所以判决保险公司理赔。案件B:[(2019)京02民终13225号]二审法院却认为,保险公司对疾病风险的评估标准,与医学认定的关联性标准,不能简单等同(说人话,就是医生说没事,不代表保险公司说没事。)从而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相似的过程,完全不同的理赔结果。不管结果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判决依据均有法律法条依据,不是拍脑袋或靠人情来判决。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买保险是为了买保障,图的就是个安心。还是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还是老老实实做好健康告知才是最靠谱的做法。不然真要打起官司来,不仅劳心劳力还费钱,反而得不偿失。
这些案件,都可以在中国文书网上查看判决原文。
保险理赔的法律裁决,涉及《保险法》、《合同法》、《诉讼法》等大量条纹,相对会比较晦涩,但如果认真看懂了,还是挺有意思的。去年我们也写过理赔纠纷案件的相关文章。发现大多数隐瞒告知的最后居然都判赔了!当时的观感,法律偏向于弱者,就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实在是一种坏风气,对于老老实实守规矩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里的弱者是相对的,常规社会都觉得投保人是弱者,财大气粗的保险公司是强势方。这其实没有什么道理可言。)但我依然乐观预测,随着大数据的介入以及行业的规范化,情况应该会有所改变。果然,这几天我再翻文书网,看了上百份判决书之后,发现状况悄悄有了变化。根据我粗略的计算,近几年(主要集中在2018年-2020年)因未如实告知产生的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获胜的概率基本五五开。这也侧面说明了,行业越来越规范化。对于投保人来说,这是好事。今天整理总结这些纠纷判决案例,主要也是希望大家能通过这篇文章,了解更多关于“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在实际投保过程中,出于被保人的利益考虑,我们团队也一直在强调,投保时如果有留下任何身体异常的记录,一定要如实告知。对我们消费者来说,在投保前老老实实告知,别给后面理赔留下隐患,才是靠谱又省心的做法。当然也有些保宝们会担心,如实告知被拒保或者除外,怎么办呢?或许我们也可以换种思路:不买,就一定没有保障。买了,如实告知了,万一保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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