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之间的代际影响未如实告知会被拒赔吗?
今天我们来看一起代际间疾病是否影响保险理赔的因素,也就是遗传因素对后代患病是否具备关联性。比如郭先生的父亲有高血压糖尿病或者60岁前去世,那么如果投保问询时没有如实告知,是否影响理赔?
健康告知问询
我们在保单中经常会看到关于这样的问询,您的祖父母、双亲、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中是否曾患有肿瘤、癌症、心脏病、中风、高血压……;或任何遗传疾病?是否有早于60岁因疾病去世者?
大多数情况,业务员对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勾选为“否”;
关于疾病之间的代际影响是否存在、是否重大是医学知识,还是属于自然科学问题,还是属于社会常识,这个事情你怎么看。
真实判例
2014年3月,贾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为郭某,受益人为贾某。主险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年交保费17100元;
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年交保费4200元。上述两险种缴费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
2015年7月28日,郭某进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并于2015年8月26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郭某在投保前有心脏病史,且未如实告知父亲的心脏病史,以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主张在投保前郭某存在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依据为郭某曾在朝阳医院开具过治疗心脏病类的药物以及开药清单上有相应的诊断。庭审中郭某对开药事实并不否认,但主张所开药物并非系其本人使用,而是其父亲术后为维持短期治疗使用,同时提交了其父亲手术治疗病案、投保前其本人的体检证明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通常医院开具的药品清单和清单上的疾病诊断,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应的疾病,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予以采信。但是在本案中,结合郭某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下列事实:
关于投保询问列表第二项是否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
郭某对于保险公司提交证据不予认可。郭某认为,其父在患病时已77岁,遗传因素对郭某父子患病不具关联性。
保险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证据,为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证明:动脉粥样硬化有在家族中聚集发生的倾向,家族史具有较强的独立危险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内科学》杂志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该案件二审判决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事实以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充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郭某在投保时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关于疾病代际间影响的告知义务认定。保险公司提出,贾某(保险业务员)应在投保时就郭某父亲曾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如实告知。由于郭父患有心脏疾病,根据疾病代际影响,郭某患病的概率较其他不存在遗传因素的人更大,这会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情况的判断。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二审院认为,对于不同个体而言,遗传因素并非患病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不同疾病而言,代际影响也并非下一代患有同种疾病的决定性因素。年龄因素、环境因素、个体间的差异都会影响疾病发生。对于特定人寿保险合同,虽然直系亲属间相关疾病的遗传会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考虑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患有相关疾病,且不能确定今后是否会患有相关疾病才是审查关键。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总结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疾病之间的代际影响不足以对理赔产生决定性影响,所以,那天有朋友问,自己的祖辈60岁之前去世了,但是他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去世。通过今天的真是判例,相信你会有答案了。
什么值得买官方金融社群开放招募啦!群内有金融知识分享、热点解读、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一起分享赚钱经,更有不定期开展的社群专属活动,红包抽奖福利多多,>>点我进群<<
值友8431139614
校验提示文案
值友8431139614
校验提示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