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100个理赔官司后发现,保险公司才是弱势群体
“保险公司只有两项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这是一个流传很广的段子,也是很多人对于保险的刻板印象——卖保险时说的天花乱坠,理赔时一毛不拔。
但是,大白看了很多关于保险的判决书后,有一种很明显的感觉:在保险理赔官司中,尤其是两年不可抗辩官司中,法院明显偏向于消费者,而保险公司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两个“两年不可抗辩”的案例,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两年不可抗辩”只适用于长期险,一年期的医疗险、意外险等产品,因为缺乏“合同成立满两年”的必要基础,并不适用这一条款。
那两年不可抗辩究竟是什么呢?大白找来了《保险法》的条款: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单来说,只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即使客户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保护。因为在《保险法》还没有“两年不可抗辩”的年代,确实有些保险公司,因为一点小问题就把已经长期缴费的客户拒赔了,导致了消费者对于保险行业的不信任。
不过现在情况反过来了。从大白查阅到的法院判例来看,“两年不可抗辩”有些矫枉过正,法院支持消费者几乎到了偏袒的程度,保险公司反而成了弱势群体。
2、保险公司真的很弱势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体会一下,保险公司在“两年不可抗辩”官司中究竟有多弱势。
案例1:(2017)内7101民初第208号
2013年1月,李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
2016年8月,也就是3年半后,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然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2012年8月)曾患有贲门损伤伴消化道大出血和急性肾功能衰竭,但李某在投保时,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遂做出拒赔的决定,并宣布解除合同。
李某不服,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这是一个典型的带病投保案例,但法院最终还是判赔了。
上述判决的重点是:李某的合同已经成立了三年零七个月,超过了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赔偿义务。
急性肾功能衰竭可不是什么小病,投保重疾险肯定是过不了的。这个案件,即使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赔,也没什么可说的。
但是,法院还是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判保险公司赔偿,这很明显是偏向消费者的。
案例2:(2016)苏12民终2472号
2012年6月,陶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保障期限终身。
在2013年、2014年两年间多次住院,被确诊为尿毒症、肾功能不全CKD5期。
然后在2014年9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此时已过2年)。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陶某曾在投保前(2011年9月)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功能不全CKD4期,但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遂做出拒赔决定,并宣布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胜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只有“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才给付保险金,而陶某在2011年就已经确诊了肾功能不全CKD4期,且与后期尿毒症、CKD5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对此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案例不赔,没什么可说的,一审法院对于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首先,陶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肾功能不全CKD4期,病情已经很严重了,发展成尿毒症几乎是必然,所以法院认为这并非是“初次发生”,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其次,陶某在投保后两年内多次住院,且已经被诊断为尿毒症,但是故意拖到两年后才理赔,恶意程度也很明显。
但二审法院同时指出,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未来再患其它重疾,还是有可能赔付的。
这真的是很偏向消费者了,如果是香港保险,分分钟拒赔加解除合同,绝对没商量。大白之前曾写过一篇香港保险的拒赔案例,大家可以点击这里查看:香港保诚拉横幅事件,吓到你了吗?
案例中,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孩子投保了重疾险,孩子在两年后确诊为白血病,保险公司便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随后投保人向香港监管部门投诉,也没有被受理,保险金一分都没拿到。
对比案例2的判决,肾功能不全CKD4期这种严重的疾病,因为过了2年,都不解除合同,对消费者真的是太宽容了。
3、健康告知依旧很重要
说了这么多,大家可不要以为我支持“带病投保”,不管什么时候,大白的态度都很明确——如实告知大于天。
在大白看来,如实告知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从利害关系上分析,也是最好的选择。
1.拒赔后打官司,耗时耗力
保险理赔走到打官司这一步,已经说明了一点,保险公司已经拒赔了,所以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根据2017年各家保险公司的年度理赔报告,平均理赔时效基本都在3天以内,患者很快就能拿到理赔款去治病救命。
可如果去打官司,理赔款就遥遥无期了。一般的案件审理起码要几个月,案例2中的陶某更是经历了两次审判,前后跨度将近3年,最后还是判保险公司胜诉。不仅没拿到理赔款,诉讼费还要陶某承担,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即使陶某胜诉,拿到理赔款也是3年以后了,重疾的最佳治疗期可能已经过去,而且打官司期间,家人既要筹钱照顾病人,又要和保险公司扯皮,两头奔波。试问,你真的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形出现吗?
2.疾病不可控,不一定能熬过两年
《保险法》中说的很明确,如果2年内,保险公司发现客户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理赔自然无从谈起。
而疾病又是不可控的,如果真的在2年内出险,难道拖着不去看病吗?再说了,故意拖延,保险公司还是会拒赔的。
3.还是要做好健康告知
如果想要未来理赔顺利,如实进行健康告知是必须的。但说实话,保险的健康告知并不是那么容易搞懂的东西。
首先,健康告知中会牵涉到许多专有的医学名词,普通人难以搞懂;
其次,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侧重点不同,很多医生说没问题的病,保险公司可能十分在意,比如甲状腺结节,盲目投保很有可能存在风险;
最后,有些健康告知问得比较宽泛,比如:最近一年内是否存在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结节、身体的其他感觉异常或活动障碍。只要有过这些症状都无法通过,普通人很容易忽视这些细节。
所以投保前还是要做足功课,或者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以免为后来的理赔留下隐患。
4、大白说:切不可以身试法
从文中的两个案子可以看出,我国大陆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很偏向消费者。有法院撑腰,理赔这件事,大家是不是更有底气了呢?
不过,如实告知依然是投保的大前提,没有了这个前提,“两年不可抗辩”就是变相鼓励骗保了。
最后说明一点,上面的案例只能作为参考。因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之前的法院判决,并不会作为后来法院判决的依据。也就是说,同样的情况,即使别人赔了,你也有可能不赔,所以切不可以身试法,带病投保。
社保怎么用?保险怎么买?关注保险内容,带你完美避坑,你想知道的这里都有~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下面呵呵的人,莫非你们愿意这样。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下面呵呵的人,莫非你们愿意这样。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
校验提示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