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科普 篇六:(上篇)与其每年白交大把钱,不如看懂每年省不少钱。重疾险的常见问题和选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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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一直是国内保险销售的重点产品,但是什么是重疾?重疾应该如何定义呢?很多消费者在了解保险产品的时候,经常会听到业务员说“我们的产品保障的范围比别家都多,有xx种重大疾病”,但是去看别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发现能保更多种重大疾病。那到底这些保障的重大疾病有没有统一的疾病标准?哪些是消费者需要多加注意的?病种的数量是考虑产品的关键因素吗?
什么是重疾险?所以重疾险就是重大疾病保险,是指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一次性直接赔付一笔钱的保险。这是一种给付型保险,赔的钱没有用途的限制,想吃喝玩乐也没人会管,与有没有医院发票没有关系。只要疾病符合保险合同里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直接赔付。
一、关于重疾险的常见问题
1、能保障的疾病越多越好?
这是当然的,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同种保障情况下,只是因为多了个别几种发生概率较低的疾病,却增加了不少保费开支,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极不划算的,毕竟对于保险产品,更多的资金,应该放在发生率高的疾病上。当然,土豪朋友除外。
因此,对于重大疾病的病种数量,普通消费者无需进行过多的关注。当然疾病的种类越多,覆盖的范围越宽,对消费者越有利。但是消费者不应该本末倒置,不建议把疾病的数量当做选择重疾险的第一考虑要素,而应更多的要关注保费,保额,赔付条件等等与保障切实相关的部分。
2、“得了大病就能赔?”
所谓重疾险,就是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但是保险产品里定义的“重大疾病”,和普通消费者认知的重大疾病是有区别的。通常生活中普通人认为医疗花费较多的疾病为重大疾病,但是保险产品里并非如此,保险定义的“重大疾病”,与具体医疗花费多少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病种、疾病的阶段、实施的手术等多种方面有关系。因此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花些时间看看合同,到底重大疾病是怎么定义,都有哪些病种。详情请看下文。
3、重大疾病有没有统一标准?
早些年重疾险没有统一标准,各家有各家的定义,给消费者选择对比造成极大的困惑,为此原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标准,规定了成年人常见的25重大疾病的标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后,成年人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今后凡是叫“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至少必须能保目录中的前6种疾病。最为常见、赔付率最高的6种重大疾病,在重疾险的赔付比例中能占到85%以上。而统一标准的全部25种重疾,赔付比例大约占到95%以上,因此消费者无需过多关注重疾的数量和赔付标准,因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相关标准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4月3日联合宣布,全国统一的保险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即日起正式启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使用规范》突出在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对重疾险产品中业务量较大的成年人最常见的25种疾病 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二是对重疾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三是对重疾险的相关除外责任进行了规范;四是对重疾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五是对重疾险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进行规范;六是明确要求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即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疾险产品包含这些疾病保障责任。(摘自2007年中央人民政府网)
在这25种重大疾病之外的病种,是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是对这25种疾病以外的扩充,同时包含了部份“轻症”和“中症”的状态。因此消费者在选购的时候,应该考虑轻症、中症等不同疾病态度,以及保费豁免、赔付次数等。
4、买重疾险就够了,不用买医疗险。
医疗险与重疾险是相互补充,并不是一方代替另一方产品。传统销售过程中部分业务员为了保费业绩,会将重疾险误导为医疗险有用途,导致目前很多朋友,误为以重疾赔付的费用足以应付看病。具体请看我的另一篇文章,请点这里。
二、重疾险是确诊了就能赔么?
很多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会给消费者灌输重疾险“确诊即赔”这一理念,消费者在不具体医学常识的情况下,再加上不注意细看合同条款,会想当然的以为只要患上某种“大病”就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但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重疾险的理赔门槛,其实是比较高的。举例像“恶性肿瘤”,保险合同条款里通常是这么规定的: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但很多消费者由于医学常识的欠缺,会想当然的以为“癌症”=“恶性肿瘤”。但事实上,癌症只是比较宽泛的说法,例如“原位癌”,虽然是属于癌症,但并不等同于恶性肿瘤,按照重疾的定义标准,自然无法获得赔付。很多消费者会误以为原位癌也能赔。
再例如急性心肌梗塞,也并不是诊断出来就能赔付,按合同条款的定义,在四项中至少满足三项条件,才能达到赔付的条件。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的,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可见,合同条款里规定的重大疾病,并不是单纯的“确诊即赔”。那么一般什么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呢?意中君根据规定里的病种,对这25类重疾赔付条件进行了定义,大致分为下列三种:确诊即赔、实施了约定的手术即赔、达到疾病约定的状态即赔。
下篇介绍重疾险选购需要注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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