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鱼笔记 篇十二:那些保险顾问经常说的谎言2:保险公司不会破产
当保险代理人在解释一款“小”公司产品的时候,消费者普遍会问:小保险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很多保险代理人都会这么来回答:保险公司受国家法律规定,不会破产的。
真的是这样么?
我们把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合监管来看,虽然说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极小,而且目前中国还没发生过。但说“保险公司受国家法律规定,不会破产”这句话是不对的,或是说不全面的。
我们来看看《保险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吧
《保险法》第89条
条款中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90条
保险公司允许破产清算。也就是说是可以破产的。
《保险法》第91条
此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破产清算时的偿还次序
《保险法》第92条
条款中仅对破产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有保护措施,也许这就是代理人口中“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出处吧。
保险保障基金
我们应该感谢我们国家严格的金融监管机制,为了防止破产清算的风险,保监会还在专门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第20、21条对破产与清算时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请注意:这里也只是规定了针对人寿保险,有一定的保护措施。
归纳总结如下:
《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仅对破产的人寿保险公司,或人寿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护规定:
1、将保险合同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
2、保险保障基金可向人寿保险保单受让的公司提供资金救助。
有一点需要注意:
消费者心目中的人寿保险其实和法律规定中的人寿保险的定义有很大的偏差。
在我国法律、保监会官网、所有保险公司的合同中,人寿保险包含: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而我们经常购买的重疾险,是属于“健康保险”。
重疾险并不在《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对破产保险公司的保护范围内!
所以说购买重疾险时,特别是选择终身重疾险产品时, 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还是尽量别挑选那些综合偿付能力较低,连年亏损,股东变动频繁的保险公司吧。
再来补充下有关保险保障基金的知识,为了确保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在2008年,专门成立了中保基金。自成立以来,中保基金共出手了两次,第一次是在2008年,持有“新华人寿”的股份,并推动股权转让。第二次是参与了“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工作。
其实破产,或清算的风险时刻都存在,只是有时候监管出手了,普通消费者没有注意到。再想想,在市场经济下,怎么可能会有公司不让破产的呢?
以后有空,我们或许可以来聊聊,什么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破产。既然国内现在没有破产的保险公司,那么国外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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