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压死2岁儿子,保险公司竟然赔了111万
最近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父亲倒车不慎压死两岁儿子,经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赔付111万元!
是不是觉得很魔幻啊?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开车外出办事,在车辆起步时,没有看到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儿子,儿子小吴最后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写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涉案车辆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提出了:儿子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
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操作机动车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共111万元。
网上针对案件的评论有很多,这起案件相信大家都有很多的疑问,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真的合理吗?
尽管从情感上,大家都觉得吴先生的索赔行为难以接受,但这并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
而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提出了几点的理由:
1.吴先生压倒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儿子
之前,曾有保险公司自行设计,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但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中国保监会早在2005年便废止了这一条款。
所以,保险公司拿这点来抗拒维权,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2.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吴先生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这里要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
最容易让人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在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
像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这些均不属于法定道路。
这次吴先生的事故,交警出具的是一份《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非道路就意味着,这次意外事故并不是发生在法定道路上。
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会经常发生事故,如果无人受理,显然是不科学的。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将这次“吴先生不慎压到儿子小吴”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保险公司也要按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赔偿。
二、2岁孩子的保险身故保额不是不能超过20万吗?怎么可以赔111万?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为此有相关规定: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既然监管有规定,不能超过20万,为啥保险公司还要赔111万?
其实,监管规定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保额限制,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财产险,目前是没有限制的。
对吴先生而言,失去儿子,已经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了。
但压死了自家孩子,却拿了一大笔赔偿金,也许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细思极恐,也难免有网友往坏处想。从这个事故来看,111万理赔款是车子的保险,而儿子小吴似乎并没有什么人身险。车子都有这么高的保额的保险了,自己的儿子却没什么保险。难道车子比孩子还重要?
当然,这与保险理赔无关,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内。
需要提醒各位初为人母的爸爸妈妈的是,孩子年纪小,缺乏安全意识。
平时父母一定要给宝宝提供更多的呵护与保障。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危险活动,一旦发生意外往往会给家庭带来不小经济负担。所以,给孩子投保意外保障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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