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新规:20%个税穿透全周期,信托避税时代落幕
大鱼测评第1613篇原创信托不是不能用于税务筹划,但它的核心功能,从来都不是避税。
过去这些年,离岸信托在国内超高净值圈子里,几乎成了跨境财富管理的标配。BVI、开曼、新加坡……在这些地方搭一个信托架构,把境外公司股权、海外房产、金融资产装进去,是许多家族实现财富代际传承和跨境资产配置的常规操作。
但在国内税法的具体规则上,一直存在空白——居民个人就全球所得纳税的大原则没有变过,但离岸信托里的钱怎么算税、什么时候交、由谁交,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过去一直藏着一个微妙的灰色空间:递延纳税。 信托里的收益只要不分配,似乎就暂时不用交税。这也让离岸信托避税成了不少机构的卖点,也成了许多客户设立信托时,默认离岸信托在税务上是一个安全区。
2026年7月24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彻底终结了这个想象。

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对离岸信托建立了覆盖设立——存续——终止全周期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的原则,也在离岸信托场景下落地。
一、新规怎么收税?
这份新规的核心思想就四个字:穿透征税。
针对离岸信托,在税务上不再被当成一个独立主体,而是穿透回到设立的个人身上。只要背后的主体是中国税务居民,就是纳税主体,征税将全链条穿透,覆盖信托的整个周期。
收税范围:设立、存续、终止、身份转换、去世、反避税,全环节覆盖
收税税率: 20%,实际产生的费用可能更高
1)设立环节:装入即视同转让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理解为个人把公司股权、房产等财产放进离岸信托,在税法上等同于把这些资产按市场价卖给了信托。增值部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假设十年前花500万买的境外公司股权,现在市值2亿才装入信托,那1.95亿的增值部分,就得先交3900万的税。完税后,这笔资产在信托里的原值才被重置为2亿。
2)存续环节:赚了钱就得交,不管分不分
“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整份公告里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条。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每年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是股息、利息,还是卖资产的差价、减持套现,无论是否分配给受益人,都要按20%的税率申报纳税。
过去那种钱留在信托里滚雪球,不动就不用交税的想法,彻底行不通了。而且,信托的管理费、律师费、受托人报酬等运营成本通常不能抵扣应税所得,这意味着实际产生的费用可能更高。
3)终止与身份变更:想走或想传,都得算账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托终止要清算交税,如果从中国税务居民转为非居民,也要在转换当天,按信托财产市值视同清算交税。拿了外国护照或绿卡,但主要经济利益和家人都还在国内,依然可能被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继续承担全球纳税义务。换句话说,只换护照、只算居住天数,已经不够用了。
此外,新规对利用离岸信托藏匿资产的操作进行了精准打击。例如,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信托代付学费、提供房产免费居住、为债务提供担保等,都会被视同分配并征税。
更多规定,可以详见官方链接,这里只是例举部分重点。
二、有哪些深远影响?
新规出台,影响远超税务本身。只有规则没有数据,或者只有数据没有规则,都是没用的,现在愈发齐全了。过去各监管部门、各机构各行其是、数据不互通,随着立法、各项制度的完善,也到了闭环的阶段。
1)CRS:境外账户已经透明
中国2017年开始启动CRS共同申报准则,境外的存款、股票、基金、信托等等账户和信息会被CRS缔约方交换回来。
2)CRS2.0:全球各地逐步推进
2023年修订的CRS2.0,在资产范围、身份核查、穿透规则和执法力度上进行了全面升级,交换的覆盖面更广、信息更完整。
3)金税四期:以数治税
金税三期是开了什么票,查什么账;金税四期是钱怎么来的、怎么花的、进了谁的口袋,全知道,境内数据全部打通。
中国税务居民无论是境内外,都是在裸奔,随着多机构对政策形成了内外联动,离岸信托的征税,也变得理所当然,顺水推舟。CRS让海外金融资产在税务部门面前几近透明,金税四期负责看清境内怎么赚钱,21号新规明确了如何对离岸信托这部分透明资产征税。
一套组合拳下来,才是监管闭环,境外资产不是法外之地,只要是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照样要申报。税务合规成了高净值人群跨境资产配置的前置条件,而非事后补救。
三、信托功能回归
这场变革,也为信托价值重新正本清源。正如我们常说,储蓄型保险核心价值是保障与长期现金流规划,不能片面强调投资收益;同理,随着新规落地,依靠离岸信托实现递延纳税的路径被封堵,市场长期存在的税务工具预期被打破。
未来再想用信托做规划,需要回归本源:资产隔离、财富传承和家族治理。
信托的核心功能和意义,从来都是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它是一份法律契约,基于信任,帮你实现资产隔离、财富定向传承、家族事务治理等复杂且个性化的目标。
例如,去年北京落地的不动产信托案例中,委托人将自己的房产设立信托,实现了照护自闭症孩子等目标,这恰是信托服务民生、回归本能的体现。最新信托行业新的里程碑--非交易过户的不动产信托落地
大鱼总结
无论是离岸信托,还是内地设立信托,它既不能无条件避税,也不能无条件避债。抛开个人所得税,信托依然具备一定遗产税等其他税务的筹划功能。
我们可以把信托当作隔离工具,把家庭资产和企业经营风险隔离开;也能把信托当作传承契约,按意愿分配,防止后代挥霍;也能把信托当作治理工具,把家族规则和精神融入信托......这些功能不会因为纳税而消失。
当然,这条新规离绝大多数人来说很遥远,但我们也能看到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对于税务合规的严格程度都是不断收紧的。
新规之后,信托的税务滤镜被剥离,它更多地将以纯粹的财富管理工具面貌出现。好的信托架构,其价值恰恰在于:即使被置于阳光之下,其资金来源、安排和治理逻辑依然清晰、站得住脚。
因此,面对新规,与其说它是打击,不如说是一次出清。它终结了对信托功能的误解和滥用,引导我们正视其本来价值。
跨境财富管理的逻辑,正从如何藏得更深转向如何在阳光下站得更稳。信托回归其原本的功能,才是这次新规真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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