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病投保后身故不用赔,为何保险公司赔钱了?这是怎么回事?
带病投保是我们经常会讲述的话题,我在文中也时常强调,投保的时候,要仔细阅读健康告知中询问到的疾病内容,一定做到如实填写。在保险理赔中,健康告知经常会引起理赔纠纷,今天讲述的也是未如实健康告知引起的理赔纠纷案例。
01 保险案例
李某在银行贷款的时候,被推荐购买借贷人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障。于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妻子在手机上操作购买。14日后,李某因肝硬化抢救无效导致身故。在处理完李某的事情之后,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曾因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在医院定期就医,且先后住院医治过5次,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健康告知拒赔
02 案例分析
(1) 该如何合理的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在投保中属于重要内容,对于没有如实健康告知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那么该如何健康告知?
询问告知。如实告知全部告知
即对于已经知道的疾病如实填写,对于未知的或者没有询问的疾病可以不做补充。
(2) 带病投保为什么能赔?
带病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骗保,若是查到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30天或两年可以核查情况,若是查到可解除合同,但过了两年后,根据两年不可抗辩原则是不能够解除合同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进行核查,而在投保人出险之后解除合同的要求不予认可
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前,李某还有一份合同,即贷款合同。由于李某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这一份保险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效力终止了。但意外保障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也就导致了合同期限纠纷
案例中,李某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得到银行的借款,直接目的不是骗保。如果将合同确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些牵强,所以最终保险公司还是对李某进行了一定的理赔
以上是今天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